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1民初3910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倩,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梦辉,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瑞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文化活动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966018152。
法定代表人:林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光华,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瑞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于2020年10月28日以已与福建瑞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68元,减半收取计53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卓
人民陪审员 魏凡新
人民陪审员 陈 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琳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