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瑞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瑞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1民初3910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倩,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梦辉,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瑞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文化活动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966018152。

法定代表人:林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光华,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瑞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于2020年10月28日以已与福建瑞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68元,减半收取计53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卓

人民陪审员  魏凡新

人民陪审员  陈 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琳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