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11民初3663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韩斌,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倩,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瑞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文化活动中心3#楼3层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966018152。
法定代表人:林浩。
原告***与被告福建瑞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68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计51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华柱
人民陪审员 郑 旭
人民陪审员 翁显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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