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瑞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瑞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11民初3663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韩斌,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倩,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瑞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文化活动中心3#楼3层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966018152。

法定代表人:林浩。

原告***与被告福建瑞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68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计51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华柱

人民陪审员  郑 旭

人民陪审员  翁显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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