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德力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万德力电缆有限公司与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行申11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A,住所地沭阳经济开发区桃园路。
法定代表人张菊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沭阳县苏州东路。
法定代表人闻武,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康孝良,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再审申请人江苏***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康孝良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3行终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玉成
审判员  吴秀华
审判员  王一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