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3705号
原告:江苏***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菊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成,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幅源伟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亚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盛,江苏列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光忠,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幅源伟沃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素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德琴
书 记 员 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