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420号
原告:江苏***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74869001A,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瑞声大道东赐富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菊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四川省安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江苏***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周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沙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