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行申6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正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先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台州路。
法定代表人闻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章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丹丹,该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电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3行终1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期间,***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要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吴秀华
审判员 高玉成
审判员 王一勤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