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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热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1民初4135号
原告:天津律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曲阜道**号友谊精品广场**层**。
法定代表人:金淑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洁,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热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号**房div>
法定代表人:严雄山。
原告天津律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热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律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律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律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全部由天津律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素芹
审 判 员  王 悦
人民陪审员  吕兴龙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