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2民初6166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319号16层。
法定代表人:刘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垚,女,公司员工。
原告***为与被告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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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程煜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陶昱立
书记员劳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