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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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2执4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婺江路319号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96672055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驿兴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道新风路272号2楼2116室,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驿兴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驿兴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人民币8955020.57元,执行费人民币96750元,诉讼费人民币5678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
1、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与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等法律书函,但其仍未实际履行。
2、于2022年6月3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财产状况为:无车辆、无不动产、无证券、无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诉讼保全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43154.56元。因本院已立案审理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且被执行人涉及大量员工工资案件,本案冻结存款暂不处置。
3、于2022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杭州驿兴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2年12月9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杭州驿兴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杭州驿兴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表示认可。现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执行款人民币8955020.57元,执行费人民币96750元,诉讼费人民币567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 敏
执 行 员 郑 利 华
执 行 员 史 文 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 增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