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0603民初2043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xxxxxxxxxxxx。
负责人:尹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女,该分行防城支行员工。
被告:王某,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于某,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王某、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因双方已协商一致,现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于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2元,减半收取19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