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惠广通(浙江)控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2民初6746号 原告: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319号1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惠广通(浙江)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300号5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惠广通(浙江)控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3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惠广通(浙江)控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基于《杭州东站枢纽D座钱投·西迪港商租户物业服务协议》、物业费缴费通知单、工作联系单、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41927.2元及滞纳金13057.3元(自2022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实际至付清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371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惠广通(浙江)控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杭州东站枢纽D座钱投·西迪港商租户物业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租用西迪港2层2-A07/2-C05、2-D01-2-D09号用于办公,租用面积4032.12平方米,合同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物业管理费先付后用的方式进行半年度结算;逾期不交纳的用户,可按日加收未交纳费用3‰的滞纳金;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均需承担守约方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2022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物业费缴费通知单,但被告仅支付物业费10万元,尚欠原告物业费141927.2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371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杭州东站枢纽D座钱投·西迪港商租户物业服务协议》、物业费缴费通知单、工作联系单、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杭州东站枢纽D座钱投·西迪港商租户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租户应向原告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原告主张的物业管理费和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原告虽对滞纳金的标准予以降低,但仍属偏高,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认滞纳金的标准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应为7791.8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惠广通(浙江)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41927.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7791.8元(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此后计算至付清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惠广通(浙江)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3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23.5元,由原告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2.5元,被告中惠广通(浙江)控股有限公司承担1671元。被告中惠广通(浙江)控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