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知华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491号之一

原告:安徽知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3250843R。

法定代表人:戚知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东,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磨店乡方桥村万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0771118883L(2-2)。

法定代表人:项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跃东,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安徽知华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知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知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知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646元,减半收取计93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23元,由原告安徽知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为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夏 梦

书 记 员 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