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工业园(磨店乡方桥村万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18883L。
法定代表人:项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66813.61元[其中损失343760.8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948.78元(以343760.8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月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5062元、案件受理费6242元、公告费4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程 永
书 记 员  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