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18883L,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磨店乡方桥村万郢组。
法定代表人:项勇。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205562.43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应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