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799号

申请人:**,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申请人: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磨店乡方桥村万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18883L。

法定代表人:项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镇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663888339。

法定代表人:张铭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海峰公司)、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安碧桂园公司)、项举海、项勇、李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海峰公司、来安碧桂园公司的银行存款253067.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其债权在判决后得以执行,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安徽海峰公司、来安碧桂园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067.9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3067.98元其他财产;

二、案件申请费178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宝联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詹昌璐

书记员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