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开与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182民初4405号

原告:**开,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苏巷镇戴巷村上街组**,身份证号码:3411271968********。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仕平,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磨店乡方桥村万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18883L

法定代表人:项勇,系总经理。

被告:***,男,199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风景苑小区身份证号码:3401221995********。

原告**开诉被告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仕平、被告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诉称:原告为被告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明光市碧桂园翡翠郡铺装工程工地施工,2017年4月16日签订工程清包协议,原告为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从2017年4月16日至12月份经结算,工程款总额为209318元,被告***签字确认,之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184318元,下欠工程款25000元,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其它事由拒付工资,原告只好具状起诉。请贵院审查立案处理。为此,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工资款2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等费用。

被告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确实在我司施工的碧桂园项目,从事铺装班组施工,对原告在施工过程中的结算依据予以认可,其诉状中提及的25000元欠款,其中有5000元确实没有支付,另有20000元存在异议,需回公司财务部门调阅相关凭证,请求法院延迟五天进行核实。

被告***书面答辩:原告为被告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明光市碧桂园翡翠郡铺装工程工地施工,2017年4月16日签订工程清包协议,原告为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从2017年4月16日至12月份经结算,工程款总额为209318元,被告***签字确认。***系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在现场负责收料,该工地工程款由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结算。本案与***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6日原告**开与被告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铺装工程清包协议;由**开为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明光市碧桂园翡翠郡铺装工程工地施工,后双方先后于2017年11月7日、12月7日及12月20日进行结算,并由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表该公司与**开在结算清单及工程量表上签字确认,双方结算的结果为:截止到2017年12月20日,工程款总额为209318元。此后,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陆续向**开支付工程款184318元,尚欠工程款25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开遂诉讼至本院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铺装工程清包协议、结算清单2份、工程量表、书面答辩状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铺装工程清包协议能够充分证明**开与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按照结算清单及工程量表所记载的数额向原告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系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其在结算清单及工程量表上的签字系职务行为,其本人不应承担连带偿还原告工资款25000元的责任。对已付费用情况,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偿还劳务费的情况,本院确认以原告认可的还款数额为被告已还劳务费的数额即已还184318元,尚欠25000元没有偿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开劳务费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 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雪娇

后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