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2550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被告:北京朝歌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海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文。
原告**与被告北京朝歌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