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歌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3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朝歌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朝歌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16613-16617号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朝歌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朝歌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朝歌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朝歌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各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各案余款人民币227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