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深圳市朝歌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朝歌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辖终204-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朝歌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大道**三湘海尚******14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127826R。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会信用代码9132041208699632XU。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北京朝歌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海泰大厦****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82916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朝歌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朝歌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6613-166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系列案中,原审被告深圳市朝歌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大道**三湘海尚******14C,故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