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津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11908号
原告:**,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原告:***,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安徽颍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阜南县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MQXPNXA,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淮河东路24号。
法定代表人:任傅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竹,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津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66870333H。
法定代表人:李海翔,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石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阜南县供电公司、安徽津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标的额为10000元的诉讼申请,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2790元,退回原告2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伟丽
书 记 员  郭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