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881执307号
被执行人:安徽津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津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追偿诉讼费一案,本院(2022)皖1881民初1815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民事审判庭于2023年2月3日移送执行追偿诉讼费51362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881民初1815号判决中安徽津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 文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