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2民初1794号之一
申请人:新疆物阜民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化路123号中泉广场商住楼1-1801室。
法定代表人:修德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维恒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勘工业二路6号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杨剑雄,男,1979年9月7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华区。
申请人新疆物阜民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维恒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杨剑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物阜民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8559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丁国军以其名下所有的品牌型号为梅赛德斯-奔驰牌(车架号:LE4GG8BB4DL254851,车牌号:新A×××××)的车辆为原告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物阜民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维恒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开户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南海大道支行账号为39×××23、***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南海大道支行卡号为62×××71、***名下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南油支行卡号为62×××88、杨剑雄名下开户银行深圳建行南油支行卡号为62×××97的账户资金合计785591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疆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