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物阜民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物阜民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维恒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恢7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物阜民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化路123号中泉广场商住楼1-1801。
法定代表人:修德诚,新疆物阜民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维恒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勘工业二路6号301。
法定代表人:余军平,深圳市中维恒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军平,男,1977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物阜民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维恒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余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2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12506.76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812506.7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19日、2022年1月27日、2022年2月7日、2022年7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维恒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余军平名下有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无车辆、无证券、无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维恒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余军平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2年7月7日限制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维恒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余军平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7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物阜民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 长 青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阿拉 米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