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503民初954号
原告:通化市二道江区***租赁站,住所地**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男,1958年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河华龙公司,住所地**省通化市柳河县柳河镇勤政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通化市二道江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柳河华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原告通化市二道江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柳河华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清偿完毕全部款项,通化市二道江区***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权益已经得到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通化市二道江区***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通化市二道江区***租赁站撤诉;
二、解除对柳河华龙公司名下价值1,031,420.43元的财产的保全。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7042元,由通化市二道江区***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