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庐江执字第01453-2号
申请人**,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26岁,汉族号码342622198906281396,住庐江县。
被执行人巢湖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劳仲裁字1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0日冻结了巢湖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77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巢湖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7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