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财保8号
申请人:巢湖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路与越城路交叉口综合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91079458Y。
法定代表人:金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乐,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庐江县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文昌路196号世纪锦都2#幢1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NEH8F8B。
法定代表人:徐国雄,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巢湖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庐江县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名城御花园项目下未出售的房产(保全财产价值共计3000万元),并已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2月25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递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巢湖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庐江县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名城御花园项目下未出售的房产(保全财产价值共计30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巢湖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莫少军
审判员 靳真卫
审判员 沈玉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