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相城区元和金捷机电设备经营部、巢湖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6010号
原告:相城区元和金捷机电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善济路158号峰汇商务广场4幢1117室一楼。
经营者:周洁。
被告:巢湖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路与越城路交叉口综合楼7楼。
法定代表人:金蔓。
被告:金胜昔,男,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相城区元和金捷机电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巢湖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胜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相城区元和金捷机电设备经营部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相城区元和金捷机电设备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巢湖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胜昔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相城区元和金捷机电设备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巢湖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胜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相城区元和金捷机电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倩倩
书 记 员  顾喆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