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3517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所,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冬生,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周瑜大道与汤池路交口鸿润公馆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91079458Y。
法定代表人:金蔓。
被告:庐江县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五里路与中塘河路交叉口东南角S1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NEH8F8B。
法定代表人:徐国雄。
原告***与被告巢湖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县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民事诉讼,属其意思自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8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包 玲
人民陪审员 马法东
人民陪审员 徐 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谌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