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361号
原告:山东奥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山钢新天地8号办公楼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8991884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临淄旭丰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305059000304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奥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临淄旭丰蔬菜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奥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奥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奥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奥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