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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33596号
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汉溪大道****2507。
法定代表人:饶宇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策,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颖,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春,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小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iv>
法定代表人:储学军。
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瑾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