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2民初19712号
原告: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57号。
法定代表人:储学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琳,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政谈,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海运仓2号。
法定代表人:张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男,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诉被告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庆丽
审 判 员 闻汉东
人民陪审员 刘志远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