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

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与中国工会网络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2民初19710号
原告: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57号。
法定代表人:储学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琳,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政谈,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会网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甲61号。
法定代表人:王四新,主任。
原告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与被告中国工会网络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庆丽
人民陪审员  严晓红
人民陪审员  赵凤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易忱
书 记 员  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