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邦农种业有限公司

***与河南邦农种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724民初2637号 原告:***,女,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邦农种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正阳县西四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邦农种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成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455.9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8日,原告受被告雇佣为其公司手工精选花生种子,因被告提供的手推车把手处的钢管处没有封闭,在原告等工人使用被告提供的手推车运送花生时,在运送过程中手推车突然后掘起来,导致原告的右手大拇指被卡在手推车没有封闭的钢管中,造成原告大拇指受伤。事故发生后,因被告拒不赔偿,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决。 被告河南邦农种业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明知道路狭窄,但其不听劝阻,仍执意强行通过,其受伤是由自己造成,被告不存在过错;2、原告要求赔偿标准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河南邦农种业有限公司从事手工精选花生种工作。2019年12月28日下午,原告***使用手推车把花生从仓库运往仓库外空地过程中,因手推车突然上翘,导致原告***右手大拇指与路边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右手大拇指受伤。原告***受伤后,在驻马店仁和创伤显微外科医院住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17239.93元。后原、被告双方就医疗费及其他费用未能协商一致,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4455.9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河南省上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为43314元/年(121.41元/天),河南省内出差人员每人每天补助30元,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为45677元/年(125.14元/天)。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身份证明、原告***在驻马店仁和创伤显微外科医院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用药清单、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河南邦农种业有限公司雇佣原告***从事手工精选花生工作,其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对自身的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根据原、被告过错程度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被告河南邦农种业有限公司承担70%的责任较为宜。原告***各项损失数额为:1、医疗费:17239.93元(17041.93元+70元+18元+10元+50元+50元=17239.93元);2、误工费:2306.79元(121.41元/天×19天=2306.79元);2、护理费:2377.66元(125.14元/天×19天=2377.66元);4、营养费:570元(30元/天×19天=57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50元/天×19天=950元);6、交通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300元为宜。上述费用共计23744.38元,被告河南邦农种业有限公司应承担上述费用的70%,即16621.07元(23744.38×70%=16621.0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邦农种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621.0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被告河南邦农种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隗 征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