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4执恢111号
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城东***材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东方华庭东侧A-3商铺,组织机构代码L3897940-5。
经营者:汪红,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庐江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军二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8857619-4。
法定代表人:马发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成科,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执行××人庐江县××钢材门市部与被××人安徽省庐江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成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安徽省庐江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成科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安徽省庐江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成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93857.97元,已执行0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广
审判员 方迎春
审判员 童中兵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