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21民初1378号之一
原告: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里街道凤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丰县御景园**。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江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二环西路恒生嘉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里街道凤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徐州江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里街道凤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徐州江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里街道凤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返还工程款337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下属丰县中阳里街道凤南社区荟苑小区物业服务站和被告于2018年6月5日签订了一份“丰县荟苑小区热电管网泵房”施工合同,由被告承接该项工程,后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变更,被告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远低于合同中的工程量,原告方已超额支付了工程款337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款项,被告不予返还。
被告徐州江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下属单位丰县中阳里街道凤南社区荟苑小区物业服务站于2017年6月5日签订了“丰县荟苑小区热电管网泵房”施工合同。该合同价款是75400元,双方于2017年10月8日又签订了该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合同价款862500元,答辩人按照约定施工,没有约定变更工程量,另双方还有数起施工合同关系,且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工程投入使用,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未付,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下属单位丰县中阳里街道凤南社区荟苑小区物业服务站和被告于2018年6月5日签订了一份“丰县荟苑小区热电管网泵房”施工合同,原告合同价款75400元;双方于2017年10月8日又签订了该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总价格基础上上浮112500元整,即862500元。2017年6月16日,原告下属单位丰县中阳里街道凤南社区荟苑小区物业服务站与原告签订了《暖气管道安装合同》,工程造价2180954元。原告下属单位丰县中阳里街道凤南社区荟苑小区物业服务站与徐州奥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就世纪花园土建、设备、管网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1415000元。原告就本案所举2017年6月5日支付被告300000元、2017年7月3日支付被告300000元、2017年7月19日***支付被告200000元,以上计支付被告800000元。由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多项建设工程合同,且多项工程是否竣工验收、每项工程付款情况不清、原告所举支付款项是否系所诉涉案工程款,涉案工程款应是多少等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有事实和理由,因本案事实不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里街道凤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敦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