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21财保50号
申请人: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里街道凤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丰县御景园88号。
法定代表人:***,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磊,凤南社区荟苑小区物业服务站负责人。
被申请人:徐州江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二环西路恒生嘉苑303-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里街道凤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丰县中阳里街道凤南社区荟苑小区物业服务站和被申请人徐州江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签订了一份“丰县荟苑小区热电管网泵房”施工合同,由被申请人承接该项工程,后双方对合同工程量进行了变更,被申请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远低于合同中的工程量,申请人已超额支付了工程款337000元,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该款项,但被申请人不予返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里街道凤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江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37000元的银行存款。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里街道凤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江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3700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