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江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990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里街道凤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徐州江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终49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里街道凤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丰县御景园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江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二环西路恒生嘉苑303-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里街道凤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江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民初137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里街道凤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书面方式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里街道凤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里街道凤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史善军
审判员秦国渠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静
书记员魏天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