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4民初2120号
原告:江苏恒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龙庄村。
法定代表人:娄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俭,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匡四村。
法定代表人:罗前君,董事长。
原告江苏恒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恒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江苏恒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一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