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6765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6765号
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化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乐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4元,由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新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