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侨城集团江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22民初4231号
原告:侨城集团江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萧何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0886550435。
法定代表人:傅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孟可,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临港产业园世纪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4***号鸿意地产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侨城集团江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侨城集团江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侨城集团江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