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仕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徐州顺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82民初6677号
原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议堂镇台韩工业园昆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宋振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8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
原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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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静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