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21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华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华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1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闫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