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7225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边迪迪,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山东菏泽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南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龚西城,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边迪迪、山东菏泽黄河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朱远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谭亚伟
书 记 员 郑妨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