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116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川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菏泽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川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菏泽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川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泽黄河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菏泽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菏泽黄河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上述第一项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