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菏泽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拟稿纸 签发: 核稿: 审稿: 拟稿人: 裁定主文:查封被保全人山东菏泽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8557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157号 申请保全人:**,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保全人:山东菏泽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8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352139B。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菏泽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7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经移送,我院与2023年2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保全人山东菏泽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8557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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