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拟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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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主文:查封被保全人山东菏泽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8557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157号
申请保全人:**,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保全人:山东菏泽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8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352139B。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菏泽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7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经移送,我院与2023年2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保全人山东菏泽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8557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