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汇联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威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民初字第4791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威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康怡大道1号奥运城A18写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戚健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汇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绿地城市广场瀛海写字楼A座507室。
法定代表人:隋楠楠,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威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汇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威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作出(2015)云民初字第479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汇联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4723万元或查封、扣押了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查封了担保人戚健康名下位于黄河东岸3号楼房产壹套。申请人江苏威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续展保全,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4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房屋等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威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汇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戚健康名下所有的位于黄河东岸3号楼房产壹套。
保全费2793元,申请人江苏威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姚 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