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威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滕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民终30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威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关庄组团13号-1-407。
法定代表人:陈国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翩,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滕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谢堂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25日生,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响,男,1981年8月1日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27日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铜山新区府中路,通信地址徐州市和平路64号帝都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支大佐,该事务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焕刚,该事务所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茂灵,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威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滕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果公司)、***、王响、***、徐州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24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威尔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国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平、许晓翩、被上诉人方正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支大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焕刚、汤茂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尔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王响、***、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对滕果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威尔达公司坚持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王响、***应就其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依法应认定其实物出资虚假、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1.威尔达公司对***、王响、***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按照2008年8月6日,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记载,滕果公司股东投入的资产尚未进行账务处理;注册资本实际情况明细表中、资产移交清单中也未记载相关塔吊与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生产厂家等证明资产所有权系出资人所有的任何信息。威尔达公司认为,财务制度、法律法规必须遵守,财务账册及原始凭证系证明***、王响、***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有效证据。从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两份验资报告可以证明,***、王响、***投入的资产未进行账务处理,即没有按照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记载入账。***、王响、***与公司签订的财产移交清单没有附相应原始记账凭证;且***、王响、***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未提供公司账册及财务凭证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故应认定***、王响、***的实物出资虚假,应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按照徐州方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出具的徐方评报字(2011)41号评估报告书记载,“本报告依据委托方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部分设备发票、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委托方、产权持有人应对其提供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善性、可靠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报告第6页记载,该报告的委托方是江苏宁航建筑工程公司,上述出资的实物资产系不动产,***、王响、***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应以公司财务记载及财务原始凭证确定。***等股东与滕果公司的财产移交清单未入账,相关原始凭证也未入账,故不能证明***、王响、***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账册及原始凭证是证明***、王响、***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有效证据,仅凭***、王响、***与公司签订的财产清单并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出资义务。***既是滕果公司的股东,又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公司签订的财产移交清单,应按照财务制度、法律法规入账,相关原始凭证也应依法入账,接受监督检查,否则不能证明其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
三、按照威尔达公司调取的滕果公司工商资料,可以证明该公司的营业期限至2019年5月31日终止,***、王响、***作为清算义务人,应进行清算,不能提供公司账册、不能说明主要公司财务去向的,依法应对公司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四、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验资报告过程中存在过错。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记载,***、王响、***投入的资产尚未进行账务处理,且没有相应财务凭证资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威尔达公司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五、方正会计师事务所一审中提交了证明出具验资报告的证据,应依法向威尔达公司提供一份复印件,但其始终不予提供。威尔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律师申请调查令,请求对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发票、合同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以证明***、王响、***是否实际履行实物出资义务,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依法履职,但未得到一审法院准许,二审中请求法院查明。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股东***、王响、***未完全履行实物出资义务,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两份验资报告中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方正会计师事务所辩称:威尔达公司设立时的验资行为有银行询证函及验资户出具的证明,实物资产由评估师事务所作出评估价值的认定,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本着审慎的原则详细验明相关事项。对于滕果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时资产的状况,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存在验资不实的情形。威尔达公司不能因为在一审诉讼中没有查明滕果公司的资产,就认为十年前的验资行为系虚假,不能根据威尔达公司的财务未作记载,就认定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专业常识,在审计评估作出之后,公司财务记载的基础资料才会形成,在设立验资时,公司可能处于筹备阶段,还没有聘请会计,因此不可能进行财务处理。威尔达公司以此为由,要求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威尔达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滕果公司、***、王响、***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威尔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滕果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005422.27元;2、请求判令***、王响、***因未履行公司清算义务对威尔达公司债权负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王响、***在实物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请求判令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在其审计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5、请求判令滕果公司、***、王响、***、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6月30日、2013年3月3日,威尔达公司与江苏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月18日更名为江苏滕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威尔达公司承接睢宁县城市景苑外墙保温及真石漆工程。合同签订后,威尔达公司按约完成了工程内容。2015年4月27日,威尔达公司出具《睢宁县城市景苑外墙保温、真石漆工程定审单》,工程总价款为6005422.27元,经滕果公司审核确认后,由滕果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及工程现场负责人苏佩杰于2015年5月4日签名确认。在施工过程中,滕果公司已陆续给付威尔达公司工程款4000000元,尚欠2005422.27元。
一审另查明,滕果公司曾用名江苏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11日,公司营业期限自2008年8月11日至2019年5月31日,后于2019年6月28日核准登记,***、王响、***系公司股东。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2280万元,由方正会计师事务所为其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2011年12月7日,滕果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8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720万元,由方正会计师事务所为新增资本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一审中,威尔达公司申请对滕果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经查,滕果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并无财产,亦未通过网络查询到其他财产。威尔达公司称***、王响、***作为滕果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造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的,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滕果公司两次验资过程中未对各股东的实物出资进行账目处理,应当对各股东的实物出资不实部分对威尔达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庭审中,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其两次验资过程中的资产移交清单、各股东出具的注册资本投资声明及承诺函、案外人徐州方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各股东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等验资材料,旨在证明其两次验资均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相关规定进行的验资,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不存在威尔达公司所述的验资不实的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威尔达公司与滕果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威尔达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并经滕果公司审核确认,滕果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其久拖不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威尔达公司要求滕果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05422.27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予以支持。关于威尔达公司要求***、王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认为,***、王响、***作为滕果公司的股东,有责任在公司解散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滕果公司在营业期限届满时并未解散,而是核准登记后继续营业,***、王响、***并无义务在公司未解散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清算,威尔达公司没有查询到滕果公司的资产,并不等于该公司资产流失、账目不清,故威尔达公司要求***、王响、***因未履行公司清算义务对威尔达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不予支持。关于***、王响、***的实物出资情况,一审认为,根据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相关验资资料,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在滕果公司成立及增资时均按照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对***、王响、***的实物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资,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过程中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威尔达公司仅凭其在诉讼过程中未查询到滕果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实物财产,就称***、王响、***及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在2008年8月11日、2011年12月6日实物出资及验资不实,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王响、***在实物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及要求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不予支持。滕果公司、***、王响、***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江苏滕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威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5422.27元;二、驳回威尔达公司对***、王响、***、徐州方正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4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444元,由江苏滕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焦点为:威尔达公司要求***、王响、***以及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对滕果公司欠付威尔达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中,威尔达公司、滕果公司、***、王响、***、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均未提交新证据。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威尔达公司要求***、王响、***以及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对滕果公司欠付威尔达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一、关于***、王响、***是否应就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问题。
首先,***、王响、***系滕果公司股东,在滕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威尔达公司有权要求未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根据目前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并无充分证据足以证明***、王响、***存在未完成出资义务的事实,且威尔达公司仅系没有查询到滕果公司的资产,其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滕果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该部分债务。
其次,***、王响、***作为滕果公司的股东,有责任在公司解散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滕果公司在营业期限届满时并未解散,而是核准登记后继续营业,***、王响、***并无义务在公司未解散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清算。威尔达公司没有查询到滕果公司的资产,并不等于该公司资产流失、账目不清。
综上,威尔达公司要求***、王响、***因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而对威尔达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就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问题。
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在滕果公司成立及增资时均按照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对***、王响、***的实物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资,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过程中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威尔达公司仅凭其在诉讼过程中未查询到滕果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财产,即主张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在2008年8月11日、2011年12月6日实物出资及验资不实,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于威尔达公司关于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应就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威尔达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44元,由上诉人江苏威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潘全民
审 判 员 苏 团
审 判 员 胡元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海明
书 记 员 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