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威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滕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民初3894号
原告:江苏威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96795744F,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关庄组团**-1-407。
法定代表人:陈国墉,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翩,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滕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789778275,,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便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堂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王响,男,1981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郭其职,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徐州方正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府中路
法定代表人:支大佐,该事务所董事。
原告江苏威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滕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响、郭其职、徐州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梁 云
审 判 员  黄玉宝
人民陪审员  王云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