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腾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执保197号
申请人:江苏威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96795744F,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墉,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翩,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腾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789778275,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堂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申请人:郭其职,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申请人:徐州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17499048N,住所地徐州铜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支大佐,该公司董事。
申请人江苏威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腾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其职、徐州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威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腾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其职、徐州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威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腾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其职、徐州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