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322执9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信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思洋,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种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中山,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种水泥有限公司施工合同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322民初28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种水泥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766142.00元。经审査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等文书。2021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吉林省***种水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进行了网络查控,2021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吉林省***种水泥有限公司房产信息情况进行了线下查控,2021年7月2日对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种水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董兴楠
审判员 王永利
审判员 卞旭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新潮